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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盟商標注冊管理說明

歐盟商標注冊說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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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盟商標是指根據CTMR(歐共體商標條例)規定的條件獲得OHIM(歐共體內部市場協調局)注冊的,在歐盟范圍內有效的,用來識別和區分商品或服務的標記。
歐洲聯盟簡稱歐盟(EU),總部設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(Brussels),是由歐洲共同體發展而來的,創始成員國有6個,分別為德國、法國、意大利、荷蘭、比利時和盧森堡?,F擁有27個會員國,正式官方語言有24種。
1993年12月20日,歐洲理事會發布了關于歐盟商標注冊“條例”(即歐共體商標法),該“條例”于1994年3月15日生效。根據該“條例”規定,在歐盟內部設立“歐盟內部市場一體化管理局,負責處理商標注冊事宜。位于西班牙 Alicante 的歐盟商標局于1996年1月1日開始受理歐盟商標申請。
申請人無限制。歐盟商標的申請人不限于歐盟成員國的國民,其他如《巴黎公約》、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》(WIPO)成員國的國民也可提出申請。費用低。只須申請注冊一次,即可在整個歐盟的二十八個成員國使用該注冊商標。較之于在各個成員國分別提出申請,費用大幅度減少。
注冊商標在歐盟成員國保持整體效力:申請人通過提交一份申請即可在歐盟28個成員國內得到對該商標的保護,無需再分別指定所希望得到保護的國家;共同體商標在任一成員國的使用將被視為在所有成員國的使用,即使商標只在一個國家使用,也不會因為沒有在其他國家使用使該商標而遇到被撤銷的危險;共同體商標的轉讓、變更或續展將在全部成員國范圍內發生效力。
共同體注冊是雙重保護原則,共同體注冊商標不取代國家注冊商標,國家注冊商標與國際注冊商標一樣繼續存在。
歐盟商標注冊對申請語言沒有限制,可使用任一共同體成員國的語言。申請人在申請的同時可以使用英語、法語、德語、意大利語和西班牙語中的任意一種語言,作為他人異議、撤銷或無效的語言。
歐盟商標的申請、受理、審查由歐盟的專屬程序。首先歐盟商標符合條件受理,然后當局進行商標檢索,同時遞交各成員國檢索。第二,各成員國3個月遞交檢索報告與內部市場協調局,當局不進行實質審查初步接受進入公告,公告期為3個月。這3個月也是商標的異議期。28個成員國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提異議,異議不成立或是沒有自然人或企業提出異議。則商標獲注冊。
最后,被核準的歐盟商標使用期限為商標核準之日起10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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